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0號上訴人 楊佳儒 被上訴人 游富驊
曾亮怡 王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879,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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