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被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99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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