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重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0號上訴人 曾明福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3,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9,95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施介元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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