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並尚有如說明所示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未繳,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福基說明: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08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10×34=4,080】。本項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二、說明聲請人自何時毀諾,並提出該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
三、除卷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之財產資料外,聲請人如尚有其他財產應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之,例如股票、基金、事業投資等資料影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前揭財產變動狀況。又:
(一)如無股票請提出由集保公司所出具之書面無持股證明,及未向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證明文件。
(二)如曾向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請一併提出由券商出具之有無使用信用交易證明文件。
四、除前開已提出之收入資料外,聲請人如尚有其他收入資料,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期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提出聲請人向 林莊 花承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
六、陳明聲請人之配偶 林淑惠 、被扶養人 程美麗 是否有工作、收入,如有,請提出薪資單;如無,請詳細說明無法工作之原因。
七、提出依法應分擔被扶養人程美麗之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八、陳明,聲請人及被扶養人林淑惠、程美麗、乙○○、丙○○、丁○○是否有領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九、說明聲請人及被扶養人林淑惠、程美麗、乙○○、丙○○、丁○○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十、提出配偶林淑惠及被扶養人程美麗、乙○○、丙○○、丁○○於聲請前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十一、說明配偶林淑惠及被扶養人程美麗、乙○○、丙○○、丁○○有無股票、基金、存款之其他財產,如有,請提出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
十二、提出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教育費、交通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計算方式及交通費支出之往返路線。
十三、陳報聲請人現正繫屬法院之強制執行、訴訟案件之「法院及案號」。
十四、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每月必要支出為51,700元,然聲請人現每月實領薪資僅約33,300元至34,000元,顯然入不敷出,差距甚大,請據實說明如何支應,是否有人資助,或有其他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