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5441號聲請人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票號TH0000000本票,其金額欄有塗改,有該本票影本一紙在卷可查,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該張本票即屬無效。其餘部分和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簡易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莊學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票字第544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97年4月29日│100,000元│97年5月2日│97年5月3日│TH0000000│├─┼───────────┼───────────┼───────────┼───────────┼───────┤│2│97年4月29日│100,000元│97年5月22日│97年5月23日│TH0000000│├─┼───────────┼───────────┼───────────┼───────────┼───────┤│3│97年4月29日│100,000元│97年6月2日│97年6月3日│TH0000000│├─┼───────────┼───────────┼───────────┼───────────┼───────┤│4│97年4月29日│100,000元│97年6月12日│97年6月13日│TH0000000│├─┼───────────┼───────────┼───────────┼───────────┼───────┤│5│97年4月29日│100,000元│97年6月22日│97年6月23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