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2號原告 朱富賢
朱德健 林素蘭 被告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被告 張祐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涵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5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簡佩珺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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