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231號聲請人 廖正郎 相對人登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吉松 相對人 蔡裕盛
立行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志緯 相對人 簡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6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所提職業災害補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財團
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費用收據等各1份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