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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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驅逐出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驅逐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判處無期徒刑,後經確定並送監執行,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司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保安處分執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驅逐出境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