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告甲○○○石材工
具股份有限公司設花蓮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龍靜國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四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媛
法官湯文章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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