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三九二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三九二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核與首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第九十五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