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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