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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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志華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雖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
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就被告本案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提出證明方法及具體說明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等,依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大法庭裁定意旨,本案不得認被告構成累犯,但本院仍以前開前科表之記載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他
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其行竊之手段尚屬平和,且被告所竊得之機車1輛,經被害人 蔡武 昌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並考量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之素行、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自述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之機車1輛雖屬其犯罪所得,業經被害人領回,有如前述,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501號被告陳志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華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
6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2月、7月,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 嗣於 民國106年6月30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甫於106年9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詎陳志華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10年9月26日14時許,見 蔡武昌 停放在屏東縣○○鄉○○村○○路00號前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置放在該機車置物箱內,且無人看管,認有機可趁,遂以該鑰匙發動上開機車引擎之方式,竊取上開機車供作代步工具使用。嗣陳志華於同日16時許,騎乘上開機車行經屏東縣○○鄉○○村○○路00號前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機車1輛(已發還蔡武昌)。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志華雖辯稱:伊本來騎伊自己的電動機車但沒電了,伊想找地方充電,因為伊有事情急著回家,又沒帶手機,伊看到那台機車,想說伊先騎回家,之後再騎回去。伊騎走機車大概2、3個小時,伊跟失竊車主不認識,伊只是借用機車回家,伊跟伊同居人因小孩子的事在鬧分手,所以伊急著回家處理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害人蔡武昌指述綦詳,且有調查報告、職務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份、蒐證照片2張、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3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志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另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檢察官陳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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