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1號抗告人 楊宏茂
陳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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