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7號上訴人 張錦秀 被上訴人 李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年4月1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