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792號聲請人 黃琪珍 (即 黃簡秀卿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長女 黃瑤芬 、四女 黃瓊儀 、五女 黃絢鈺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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