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75號聲請人立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冠中 代理人 林娟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立辰國際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復分行109年6月20日213,570元BA2297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