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21號聲請人 張志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42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5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