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原告 許建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鴻飛 、 潘玉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新臺幣169,900元,該裁定於同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補費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紀錄、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