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99號聲請人 李宏義 (即 李志堅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度司催字第8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普通股188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