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3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韓佳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韓佳葻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9月13日止累計16,066元未給付,其中15,935元為消費款;13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23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韓佳葻│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26%│││13715││9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韓佳葻│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220元││9月14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