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606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債務人曾娟之姓名(經查為曾「綉」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