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明毅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明毅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周明毅因投資糾紛對蕭○○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下午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段○○號6樓,見蕭○○與其妻許○○前往該處,竟基於剝奪自由之犯意,徒手毆打蕭○○並指示有犯意聯絡之不詳成年人數人,以束帶綁住蕭○○手部,毆打蕭○○及用煙燙蕭○○的腳,又以鍵盤砸蕭○○頭部。嗣欲壓制蕭○○至上址大樓1樓前往他處,蕭○○不從,欲自緊急門方向逃離,仍遭周明毅等人逮住並持續毆打及以電擊棒電擊。 嗣強 押蕭○○至上址大樓1樓後,周明毅等人逼迫蕭○○上車,蕭○○不願上車,以手抱住該車輪胎,周明毅等人竟予以毆打、強拉,並多次以電擊棒電擊蕭○○背部,將蕭○○強押上車。嗣由不詳男子駕駛該車,不詳男子坐在副駕駛座,周明毅及不詳男子分坐在後座蕭○○左右,另由不詳男子共4人以另1車輛搭載許○○,將蕭○○、許○○載離現場,帶往臺南市關廟區山上某處,再由周明毅與不詳男子分坐後座蕭○○左右,指示許○○駕車返回臺南市區,欲前往蕭○○位於臺南市○區○○路屋內(地址詳卷)確認有無現金,嗣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 王建煌 因接獲報案致電蕭○○,周明毅延續前揭恐嚇之犯意,出言恐嚇蕭○○不得亂說話,否則要讓他死,致蕭○○心生畏懼而向來電的警察表示一切安好。嗣周明毅見已有警察關注,乃放棄前去蕭○○住處,周明毅與該男子下車,下車前周明毅基於恐嚇之犯意,向蕭○○恫稱:如果報警就讓你們死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蕭○○使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即指示許○○停車後下車離去。
二、蕭○○當日因畏懼不敢返家,遂駕車前往臺南市○○區○○○街○○號之永華春天汽車旅館住宿後,於106年11月15日上午10時7分前往郭綜合醫院急診,經診斷受有顏面多處挫瘀傷、雙側前臂挫傷併左前臂挫瘀傷、右足擦挫傷併瘀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三、案經蕭○○之母蕭○○○告發,蕭○○、許○○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被告主張證人王○○與古○○之證述,均係聽聞自證人陳○○轉述;證人蕭○○○之證述,係聽聞自告訴人蕭○○之轉述,均屬傳聞證據,依法不具證據能力。又告發人蕭○○○與證人古○○間的對話錄音譯文,沒有任意性,沒有合法調查,且屬於有目的性的竊錄參與談話的一方並誘導對方,不得做為證據;告訴人所提出的驗傷診斷證明書,不能證明是誰讓告訴人受傷。另告訴人許○○的證述,因為她與告訴人蕭○○是夫妻,也屬於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經查:
㈠按證人係親自見聞犯罪事實之人始具有證人之適格,而證人
證述之內容則是將其所親自見聞之犯罪事實向法院陳述,始得做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法上關於人證之基本原則。證人王○○與古○○於偵查中均陳稱,是經由證人陳○○告知,才知悉本件事實,證人並未親自見聞整起事件發生之經過。是以,證人王○○於偵查中證稱因為有打架,有車要把人拖走、證人古○○於偵查中證稱有人打架以及有人被拖上車及綁上車等語,既然都不是證人王○○及古○○所親自見聞,而是聽聞自證人陳○○之告知,即非屬其個人親自見聞之經歷,則證人王○○及古○○自無證人之適格,渠等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亦不具證據能力,而不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㈡證人即告發人蕭○○○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強押告訴人蕭○
○上車至山上,妨害告訴人蕭○○之自由,係聽聞自告訴人蕭○○以及許○○,亦非屬蕭○○○親自見聞之事實,如前所述,證人蕭○○○於偵查中關於被告強押告訴人蕭○○上車妨害其自由等情,即非屬其個人親自見聞之經歷,則證人蕭○○○自無證人之適格,其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亦不具證據能力,而不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㈢證人即告訴人許○○固然是告訴人蕭○○的配偶,然本件告
訴人蕭○○遭人毆打以及強押上車,到後來強押告訴人蕭○○之人將蕭○○釋放之過程,證人即告訴人許○○全程在場,故證人即告訴人許○○所證述告訴人蕭○○被害經過,均為其親自見聞以及親自經歷過之事實,她在偵查中經過具結後所為之證述,即非屬傳聞證據,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得為證據。被告主張,證人許○○為告訴人蕭○○之配偶,2人關係密切,然證人許○○固為告訴人蕭○○之配偶,此配偶關係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稱之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證人許○○在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已經過具結擔保其證述內容之真實性,從而證人許○○偵查中之證述具證據能力,得做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㈣告發人蕭○○○與證人古○○間的對話錄音譯文,依其對話
內容所示,還是在談論告訴人蕭○○被強押上車的經過,然證人古○○既然未曾親自見聞告訴人蕭○○被強押上車的過程,已如前述,是以證人古○○與告發人蕭○○○電話中關於告訴人蕭○○被妨害自由之對話,確實屬於傳聞證據,不論其是以證述之方式或是以電話錄音譯文之方式,均不具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
㈤告訴人蕭○○所提出之郭綜合醫院之驗傷診斷證明書,係告
訴人蕭○○就醫接受治療,由醫師本於其專業知識為其進行醫療行為後,於此業務上而製作之文書,具有相當之中立性,且與告訴人傷勢之待證事項具有相當關聯性,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㈥除上揭說明外,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
察官及被告於本案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使用,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否認有在案發當天,於下午1時許前往臺南市○○區○○○路○段○○號6樓,也否認有上揭犯罪事實所稱之毆打及以電擊棒電擊告訴人蕭○○,也沒有強押告訴人蕭○○上車之妨害告訴人蕭○○自由等犯行。然查;㈠告訴人蕭○○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關
於這個案子當天你如何被害的過程,你之前在地檢署有作過證?)是」、「(問:你所講的內容是否都是實在的?)實在」、「(問:有無虛偽陳述或故意要講對周明毅不利的話?)沒有」、「(問:當天你跟許○○是什麼時候到這個大樓的?)在106年11月14日大概下午1點多」、「(問:你是否知道周明毅當天他後來帶的那群人會在那裡?)不知道」、「(問:你太太到了6樓的地點之後有無發現周明毅他們在那邊?)我進去到辦公室的時候就直接被周明毅他們一等人押住控制行動,把我們的手機、一些車上的東西全部拿走」、「(問:你和你太太的手機還有一些身上的東西是包括什麼?)手機、車鑰匙還有我太太的包包之類的全部都拿走」、「(問;拿走之後,發生什麼事情,你可否簡單敘述一下?)然後周明毅他們一干等人就開始對我毆打說叫我還周明毅錢」、「(問:所以你確定周明毅有在場?)確定」、「(問:請你繼續講一干等人把你和你太太的手機、車鑰匙、你太太的包包都拿走之後,然後發生什麼事?)就開始毆打,然後叫我還錢,我說我沒有欠你錢,他就開始一直逼迫我簽本票,然後一直打一直打,打完後來好像他們說有人報警要換地方,之前毆打的時候他一直叫我簽本票,總共簽100多萬元的本票」、「(問:你剛有提到在6樓這邊的時候,他們一干等人就對你毆打、叫你簽本票,他們有無對你太太動手?)當時我在另外一個小房間裡面」、「(問:他們在6樓這邊對你毆打的時候,你的身體自由有無被束縛?)有」、「(問:被什麼樣的方式束縛?)他們有用類似工作的束帶把我的腳、手都束起來,然後再打」、「(問:你剛提到後來有人提到好像有人報警要換地方,是否是他們一群人裡面自己在講的?)因為我在另外一個小房間,有人跑進來跟周明毅講,因為周明毅當時很囂張還有用手機對我全程拍攝」、「(問:然後有人跟他說好像有人報警要換地方?)對。然後他們就把我押出去,本票已經簽完了,他們之前就一直叫我找人拿100多萬元本票的錢來給他們,說有人報警之後,他們就押著我要換地方,我走到6樓接近電梯的地方,我有要脫逃往安全門要跑,結果還是被他們抓住,被抓住以後又開始一頓毆打,還拿電擊棒電擊」、「(問:後來你想要脫逃沒有成功又被拉回來打一頓押進電梯裡,是否如此?)沒有,直接從6樓押著走樓梯下來」、「(問:到1樓之後,他們是要再把你押到哪裡?)我不知道目的地,他們把我押上車的時候」、「(問:他們要把你押上車,有無用什麼方式?你有無抵抗?)有」、「(問:怎麼抵抗?)我不要上車,他們又開始打,打的時候,我等於是倒在地上,我就用手抱住車輪胎,他們就一直踹,還有再拿電擊棒出來做電擊」、「(問:你就已經抱住他們要押你上的那台轎車的輪胎,他們還一直踹及用電擊棒電你?)對」、「(問:上車之後,後來是開去哪裡?)他後來就是叫人家一直開,開走86,然後到關廟的交流道下往山上走」、「(問:周明毅本人跟你是否搭同一台車?)是」、「(問:是否是周明毅開車?)不是」、「(問:所以周明毅坐在副駕駛座?)他坐在後座我的右手邊」、「(問:後座只有你、周明毅,還有誰?)我左手邊還有一個不認識的」、「(問:有一個人開車,副駕駛座也有人?)也有一個」、「(問:所以你那台車就有五個人?)對」、「(問:後來從關廟,你說你都沒有下車,後來又開去哪裡?)後來他叫我們回去我們○○路的住處搜看看家裡是否有現金」、「(問:是否有回去?)沒有,後來他們就不知道怎麼樣,我跟他說家裡真的沒有現金,他就叫我太太一直開一直開,開到一個地方之後就停下來,這樣我想起來了,我們是從86回來要去○○路的時候才接到警察的電話」、「(問:回程本來要去○○路,後來又沒有去?)對」、「(問:後來那個車是停在哪裡,你不確定?)我那個時候已經被他打到整個人都暈了,我真的不知道」、「(問:後來是他們就自己離開了,停在一個定點之後?)對,然後他們要下車的時候,跟我們說不能報警,若是報警,他們知道我家在哪裡,到時候再把我抓出去打到死」、「(問:這是周明毅本人跟你恐嚇的?)對」、「(問:是周明毅本人?)對」、「(問:等於恐嚇有兩次,第一次是接到警察的電話前,第二次是他們要離開,就是整個控制行動過程結束之前?)是」、「(問:後來他們離開之後,是否就剩你和你太太?)對」、「(被告問:是否是周明毅毆打你的?)周明毅叫人家毆打的」、「(被告問:所以不是周明毅毆打你的?)周明毅他本身跟他們說就是這個人,把他控制起來」、「(被告問:所以周明毅沒有打你?)沒有毆打,但是他蓄意叫人家毆打」、「(被告問:你有無被綁住手部?)有」、「(被告問:是否是周明毅綁住你的?)不是,但是束帶是周明毅拿給他的」、「(被告問:到1樓的時候,是否周明毅本人逼迫你上車?)對」、「(被告問:周明毅有逼迫你上車?)有」、「(被告問:有幾個人強逼你上車?)周明毅還有其他不認識的人」、「(被告問:有幾個?)最少三、四個,含周明毅」等語。證人即告訴人蕭○○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核與其在偵查中具結後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驗傷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應非自行杜撰虛構。且其在本院審理中對於其遭受迫害之過程細節描述的更為清楚,且更明白的證述:被告周明毅有在案發現場之一的臺南市○○區○○○路○段○○號6樓、將證人蕭○○押住並控制行動並要求證人蕭○○還錢、被告周明毅雖然沒有直接毆打以及限制證人蕭○○的行動自由,但卻是命在場之不詳人士毆打以及限制證人蕭○○,強押證人蕭○○上車的也是被告周明毅等情。
㈡另證人許○○於本院審理時也在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
:妳就這件案子就是106年11月14日在臺南市○○區○○○路○段○○號那個大樓,蕭○○被傷害,你們二人被妨害自由的這件案子,之前妳是否有在地檢署作過證?)有」、「(問:妳當時作證所述的是否都是據實陳述的?)據實」、「(問:都是就妳所見聞的狀況據實陳述的?)對」、「(問:當天你們為什麼會到臺南市○○區○○○路○段○○號這個大樓?)我跟我先生蕭○○要去那邊的大樓去找他朋友」、「(問:他朋友是在那棟大樓做什麼?)我只知道要去找他朋友」、「(問:你們是一起開一台車去的?)對」、「(問:去了之後,那個朋友是在幾樓?)他在6樓」、「(問:後來你們是否就在6樓看到周明毅?)我當時進去的時候就前後很多人,我到最後才看到周明毅一直狂打蕭○○」、「(問:妳所謂的看到前後很多人?)因為他們躲起來」、「(問:這些人妳是否認識?)我全部都不認識,我只認識周明毅本人」、「(問:後來妳說他們就開始突然衝出來,然後狂打蕭○○?)他們衝出來的時候就先抓蕭○○,然後我跟先生的手機他們強制沒收」、「(問:這是誰發號的施令?)周明毅,我確定」、「(問:周明毅叫其他的人,其他的人大概有幾個?)我只知道大概是十幾個人」、「(問:然後叫他們其他的人把妳及蕭○○的手機還有身上的東西沒收?)對」、「(問:沒收之後,他們分別對妳及蕭○○做什麼事?)他對蕭○○就是先打他,之後就用工業束帶把他的手先綁起來」、「(問:這個妳是否都有看到?)我都親眼看到」、「(問:手被綁起來之後,然後?)他們就用拳頭狂打他的臉,還有打巴掌」、「(問:周明毅本人是否有打?)他也有打」、「(問:把蕭○○的手用束帶綁起來,這個是否也是周明毅發號施令的?)我知道的都是他」、「(問:現場的狀況除了打、手被綁起來之外,還有無什麼其他的行為?)因為手機被沒收,被他們收起來了,他們打完之後又把他拖進去辦公室裡面就一直打」、「(問:這個妳有無看到?)我有看到,因為他是隔著一片玻璃」、「(問:妳是說妳站在那個辦公室外面,但是隔著玻璃有看到?)對」、「(問:妳說妳有看到他被迫簽本票,有無此事?)我有看到」、「(問:後來你們是怎麼到1樓的?)我是他們好幾個人控制著,然後就叫我坐電梯下樓」、「(問:這時候蕭○○是否有一起?)他沒有」、「(問:他的狀態怎麼樣,妳是否清楚?妳下樓前後他的狀態怎麼樣?)到最後因為他想要從樓梯那邊跑下來,結果那邊好幾個人就衝下去了,衝到樓梯,之後我就不知道了」、「(問:之後妳就被另外一群人控制著,然後搭電梯下樓?)對」、「(問:妳在1樓的時候看到蕭○○的狀態是如何?)他是被好幾個人用架的出來」、「(問:他這時候手還有無被綁住?)他有無被綁住,我就沒看到」、「(問:周明毅有無在場?)有」、「(問:架出來之後,然後?)架出來之後蕭○○本來要逃跑,之後他們好幾個人又把他抓回來一直狂打」、「(問:用什麼打?)用手打,還有我看到一個人從包包裡面拿出電擊棒狂電蕭○○」、「(問:蕭○○有無一直掙脫或喊救命?)他有」、「(問:後來蕭○○有無被押上車?)他到最後因為受不了電擊棒的電擊,然後他抱著輪胎,他們那些人就一直把他狂抓進去車裡面」、「(問:所以蕭○○最後是被押上你們開去那邊的那台車上?)是」、「(問:後來妳是否有到關廟的山上?)有」、「(問:妳是坐另外一台車去的?)對」、「(問:周明毅是否是跟妳坐同車?)沒有」、「(問:關廟的山上發生了什麼事情?)當時他們停車之後,他們那群人就在另外一邊不知道在討論什麼」、「(問:妳是否有下車?)我有」、「(問:他們有無讓蕭○○下車?)沒有」、「(問:妳說他們在討論事情,後來最後你們如何離開關廟的山上?)到最後他們坐在蕭○○左邊的那個人,他們要走之前就從我的袋子拿走了2萬元,之後他們就自己開車走了」、「(問:周明毅呢?)他還在現場」、「(問:妳說另外一群人就自己開車走了,剩下周明毅和一個人和你們夫妻,還有你們的車?)對」、「(問:最後是否由妳開車下山?)對,是周明毅叫我開車的」、「(問:要去哪裡?)他說他要回○○路那邊搜錢」、「(問:後來有去嗎?)後來因為半路上有警察打電話給蕭○○,周明毅要蕭○○用擴音,警察就問蕭○○說是否發生事情了,因為當時是擴音,他也不敢說他現在的狀態」、「(問:妳的意思是說因為有了這通警察在你們回程車上剛好撥電話進來,所以後來你們就沒有回○○路?)對,因為蕭○○要接電話之前,周明毅有恐嚇蕭○○」、「(問:怎麼恐嚇?)他叫他不要亂講話,要不然要給他死」、「(問:周明毅本人說的?)對」、「(問:所以後來你們沒有回○○路,周明毅叫妳把車開去哪裡?)就回臺南,他命令我開左、開右就亂開」、「(問:之後是在哪裡放他們下車的,妳是否有印象?)在成功路跟和緯路交岔」、「(問:下車前有無再跟你們說什麼?)也是恐嚇的語言,就是叫我們不要報警,要不然要讓我們死」、「(問:後來當天他們離開了之後,那時候已經是幾點了,妳是否有印象?)我只知道是晚上」等語。證人許○○在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核與其在偵查中具結後所為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證人許○○雖為告訴人蕭○○之配偶,然在告訴人蕭○○遭人毆打、限制行動自由以及強押上車時,證人許○○都在現場,且親自見聞告訴人蕭○○被害過程,其所為之證述自有相當之可信性。參以,證人許○○證述之內容,除就被告周明毅有無毆打告訴人蕭○○之部分有所出入外,其餘就告訴人蕭○○被害過程,2人所述大致相符。至於究竟被告周明毅有無出手毆打告訴人蕭○○,依據告訴人蕭○○後來在本院審理中之陳述,他說:「因為我之前曾經說過,周明毅問我說他有無動手,老實說我一進去就被十幾個人圍著打,老實說他到底有無動手,我真的不敢確定」等語,確實誠如告訴人蕭○○以及證人許○○所述,告訴人蕭○○進入案發地點後,即遭人限制行動自由及毆打,在那種驚恐害怕以及身體遭受毆打的情形下,要求告訴人清楚記憶是誰毆打他,確實是強人所難;反觀證人許○○他是在房間外觀看告訴人遭人毆打,雖因為行動自由遭受限制而無法去救告訴人蕭○○,但卻是可以清楚知悉是誰在打告訴人,從而本院認為就此部分當以證人許○○所述為可採信。證人即告訴人蕭○○就有關被告周明毅有無毆打他這部分縱有證述不明確之情形,但不影響他其餘證述內容之可信性,附此敘明。
㈢另證人即案發現場大樓管理員陳○○,案發當時為其當班時
間,告訴人蕭○○遭人帶下樓後,證人陳○○親自見聞整起事件。依證人陳○○在本院審理時具結後之證述:「(檢察官問:你目前是否還是在臺南市○○區○○○路○段○○號○○大樓擔任管理員?)對」、「(問:你在○○大樓擔任管理員已經有多久了?)差不多快15年了」、「(問:本案你是否之前曾經到地檢署作過證?)作過一次」、「(問:你當時在地檢署作證是否也是有像剛才朗讀結文並簽名?)對」、「(問:你當時作證所講的內容是否都是實在的?)實在」、「(問:是否依照你當天所看到發生事情的過程據實來作陳述?)對」、「(問:本件的被告周明毅你原本是否認識?)我不認識他,是發生這個案子之後我才知道這個人」、「(問:本件的告訴人蕭○○你是否認識?)我不認識」、「(問:蕭○○有無在你的大樓租辦公室?)因為那個時候租好像是姓周的那個租的,我只有看到他而已」、「(問:在你擔任大樓管理員10幾年的過程中,除了當天你所看到的這個滋事事件之外,有無印象在你們大樓的1樓有看過類似這種鬥毆或是鬧事的事件?)沒有」、「(問:所以那天發生的事是你記憶裡面唯一一次發生的事情?)對」、「(問:106年11月14日中午當時發生事情的時候,大樓管理員1樓的管理室是否只有你一個人值班?)對,只有我一個人值班」、「(問:你可否簡略敘述一下當天你值班過程中所看到關於本件有人被押走的過程?)因為那天是我值班,好像是樓上有人喊說有打架、鬥毆」、「(問:幾樓的人說有人在打架滋事?)6樓的人,他們是6樓之3,6樓之2的人有在講,5樓的人也有聽到就下來問我,我才跑上去看」、「(問:你去6樓的時候是否有看到有人在被打,就是本案的兩個被害人有在被打?)因為那個時候他們在房間裡面,我沒有進去,但是有聽到吵架的聲音、」「(問:屋內有吵架的聲音?)對,他們最後就是我下來管理室的時候已經有人報警了,報警了就看到有人押下來沒有錯」、「(問:你就看到有人被押下來?)對」、「(問:你是看到蕭○○就是那個男生的被害人被押下來?)因為他沒有來住多久,所以我是認識他的人,他的名字我是不曉得」、「(問:他是男生沒有錯?)是男生沒有錯」、「(問:他是被幾個人這樣押下來?)好像是兩、三個人」、「(問:你在偵查中有說你在1樓的時候看到這個男生的被害人被六、七個人打,有用電擊棒打,你有看到?)對,就是他們要押他上車的時候有用電擊棒」、「(問:你確實有看到電擊棒?)有」、「(問:有無其他的工具,例如說球棒?)沒有,就是電擊棒」、「(問:被害人有無一直喊救命及抵抗?)有,他有抵抗,但是因為他最後被他們電倒了,然後強押到車上去」、「(問:你是否看得到法庭裡面被告的長相?這個是否當天有在場的人?這個人當天有無在場押被害人?)我現在已經不認得了」、「(問:因為你在偵查中有說他們要把人押上車前,押人的那群人總人數大概是有六、七個人,是否如此?)對,沒有錯」、「(問:你剛說是大樓有住戶報警,不是你報警的?)不是我報警的」、「(問:當時只有你一個人在1樓,看到他們這樣拿電擊棒押人,然後把人押上車,你有無想要上前阻止?)我沒有阻止他們,因為他們跟我講說他跟他們是有過節,他們跟我這樣講」、「(問:你說誰跟你講?)就是押人的那些人群裡面有人跟我講說他們是有糾紛,他們在處理事件」、「(問:他們是否有叫你不要管?)是,叫我說那個事情不要管」、「(問:你有看到押上車,是只有這個被害人的男生被押上車,還是有其他人被押上車?)好像是只有他」、「(被告問:剛才檢察官有問你,你說你在那邊看到誰跟你說他們在處理什麼糾紛,是誰跟你講的?)有一個人,但是我也不認得他」、「(被告問:你有看到被害人被押上車的時候有被綁住?)那時候沒有綁住,就是拉上車而已」、「(被告問:你有無看到那些人有毆打被害人?)那個時候我是沒有看到他毆打被害人,但是他把被害人拉上車的時候有用電擊棒給他電擊」、「(審判長問:蕭先生被押出電梯的時候,你是否在1樓?)剛好我在1樓,我有看到」、「(問:蕭先生出電梯的時候,他人是什麼狀態?)他是被兩、三個人押著」、「(問:如何押?)就是用左右手給他拉著這樣子,就是被控制住」、「(問:就是他左右各被一個人把他左右手架住這樣?)對,架住架到外面去了」、「(問:你說被押上去,是怎麼樣押?蕭先生有無做掙扎要跑?)對,他要跑掉,他們就好幾個把他押住押在馬路上」、「(問:他是押怎樣?蕭先生人是否有倒地?)有倒地,倒在地上」、「(問:整個人趴在地上?)趴在那個馬路上,然後他們用強押把他押上車」、「(問:怎麼樣強押?)就是有的綁腳,有的拉身子,有的拉手」、「(問:你說他有用電擊棒電他?)他有電擊棒,就是他做反抗,反抗他有用電擊棒給他電,我有看到這樣,有一個」等語。是以,依證人陳○○上揭證述內容,他因為接獲大樓內的民眾反應6樓有人打架而上6樓查看,雖未見到告訴人遭毆打的過程,但確實有聽到吵架的聲音,下樓後也親眼見到告訴人蕭○○被人一左一右地從電梯內架出,又因為告訴人企圖逃跑,而被押倒在地,然後遭到有的綁腳,有的拉身子,有的拉手的方式強押上車,過程中因告訴人反抗,就遭到電擊棒電擊,最後終於被押上車。證人陳○○證稱,他與告訴人夫妻以及被告等人在此之前均不認識,並沒有故意設詞誣陷被告之必要,且因證人陳○○是大樓管理員,發生在大樓內的押人事件,自然屬於他必須要注意的事情,況且依證人陳○○所述,他擔任該大樓約15年的管理員,這是第一件發生的押人事件,因此他必然會記憶深刻,證人陳○○所述,應可信為真實。
㈣綜合以上證人即告訴人蕭○○之證述、證人許○○之證述,
雙方對於告訴人如何遭受毆打以及強押上車之過程描述詳細且相互吻合,連告訴人因不願遭強押上車而抱住車輪抵死不從之細節,雙方供述亦相互符合,若非親眼所見,豈能為如此詳實之證述。又證人陳○○基於大樓管理員之職責,因大樓用戶反應而上6樓查看,確實聽到有人爭吵的聲音,這點合於告訴人蕭○○以及證人許○○所述,告訴人蕭○○在6樓被限制自由及毆打之事實;而證人陳○○另證述在大樓1樓所見,告訴人蕭○○被人左右架著走出來,告訴人蕭○○企圖逃跑,而被壓制在地,被人綁腳、拉手、拉身體,並以電擊之方式,使告訴人蕭○○無法抵抗而被強押上車等情,亦與告訴人蕭○○以及證人許○○之證述相符。而告訴人被強押上車前往關廟山上後,在返回○○路住處時,曾接獲警員來電乙節,亦有證人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王建煌證稱確實有接到報警的電話,因而打電話向告訴人蕭○○查證,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蕭○○以及證人許○○上揭證述情節相符。倘被告未在車上向告訴人蕭○○恐嚇不得向打電話前來查證的員警亂說話,告訴人理當向員警尋求救助,因此告訴人蕭○○及證人許○○證稱,在車上遭到被告恐嚇等情,亦可採信為真實。參以告訴人蕭○○於獲釋放隔日前往郭綜合醫院就醫,經診斷受有顏面多處挫瘀傷、雙側前臂挫傷併左前臂挫瘀傷、右足擦挫傷併瘀傷之傷害,更足以證明告訴人蕭○○、證人許○○以及陳○○所述為真實,告訴人蕭○○確實在臺南市○○區○○○路○段○○號6樓遭限制行動自由以及毆打,並被以強暴之方式違反其意願而遭人強押上車以及在車上遭到恐嚇等迫害。
㈤被告一再辯稱案發當天他並沒有在現場,也沒有參與起訴書
所指稱的犯罪事實。然告訴人明確指認被告就在現場,一來就要告訴人還錢給被告,然後指示在場之人對告訴人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毆打,並強押告訴人蕭○○上車,而在場同樣也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證人許○○也明確證實,被告確實在現場,因為她只認識被告1人,被告確實有參與限制告訴人人身自由及毆打之行為。且證人即告訴人蕭○○明確證述,被強押上車後,被告及另1名不詳之男子將告訴人夾在中間,由不詳之另名男子駕車,副駕駛座亦坐有1名不詳之男子,以此方式挾持告訴人到關廟山區,而嗣後駕車返回台南市區時,證人許○○已換到同一輛車上,改由證人許○○駕車,被告及另1名不詳之男子依舊將告訴人夾在中間,其間尚有警察打電話來關心告訴人是否有遭受到迫害,被告尚恐嚇告訴人不要亂講話,要不然要給他死等語,凡此情事均為告訴人蕭○○以及證人許○○所親身經歷,而告訴人確實受有如診斷證明書所載之傷害,足認告訴人蕭○○以及證人許○○所述非為子虛烏有。又被告與告訴人蕭○○間有投資糾紛為其所不否認,而告訴人及證人許○○均證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6樓告訴人遭人限制人身自由及毆打之時,對方均是要求告訴人蕭○○還錢給被告,若非被告在場或是被告主導,無關之人豈會一再要求告訴人蕭○○還錢給被告,由此可見告訴人蕭○○及證人許○○證稱被告全程在場乙節,可信為真實。
㈥綜上所述,被告因其與告訴人蕭○○間有投資糾紛,因而糾
眾在告訴人前往的臺南市○○區○○○路○段○○號6樓,等告訴人現身後,予以限制人身自由、毆打、強押上車等上揭犯罪事實所載之妨害自由犯行,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蕭○○、證人許○○、陳○○等詳予證述在卷,以及證人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王建煌證稱確實有接到報警的電話,因而打電話向告訴人蕭○○查證,復有卷內相關診斷證明書可佐,本件被告周明毅犯行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周明毅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以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與數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就本件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及其他共犯為本件犯行前傷害蕭○○之行為,為其實施剝奪行動自由犯行之一部,不另論處。被告周明毅接續妨害告訴人蕭○○自由的行為,係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恐嚇及妨害自由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之妨害自由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因參與投資而與告訴人蕭○○有債務糾紛,不思以理性的方式處理彼此間的債務問題,夥同眾人以電擊棒電擊、強行毆打等方式押人上車,又為使告訴人不尋求警方協助,而以生命安全加以威脅,除使告訴人受於被強押剝奪自由的驚恐中,並受有事實欄所示的傷害,對他人自由法益毫無尊重觀念外,更使告訴人的生命及人身安全再次受到侵害,對告訴人個人造成嚴重之傷害,且被告在大庭廣眾之下,無視往來之路人,強行以暴力擄走告訴人之囂張行徑,對於社會秩序有莫大之不利影響,且於犯罪後否認犯行,辯稱完全不知道此事等情,實無悔過之心,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眼鏡公司的驗光師,離婚、育有1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5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劉怡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