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5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ORDESCOGILLINIETTY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清晰居留證。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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