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政育
施力維
葉志龍(原名葉俊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賴建豪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王彥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081、7353、27210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蘇政育犯 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施力維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葉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蘇政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蘇政育、甲○○、施力維、葉志龍(原名葉俊龍,檢察官就施力維、葉志龍部分僅起訴附表編號6部分,業經蒞庭檢察官說明在卷,見本院金訴126號卷㈡第213頁)、少女李○萱(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詐欺等犯行由本院少年法庭處理)分別自民國110年8月中旬、9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帳號「ZZ」、「那個他」、「HH」、「伊拉克」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蘇政育擔任監督車手領錢及將車手提領狀況回報上手等工作,甲○○、葉志龍、少女李○萱均擔任收水人員,負責監督車手提款及將車手交付之款項交予上手等工作,施力維、 李科宏 (所涉詐欺等罪另經檢察官起訴,非本案被告)則擔任提款車手。蘇政育、甲○○、葉志龍、少女李○萱、施力維、李科宏與「ZZ」、「HH」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蘇政育、甲○○、少女李○萱、施力維與詐欺集團成員共犯附表編號1至4部分;蘇政育、甲○○、少女李○萱、施力維、葉志龍與詐欺集團成員共犯附表編號5至14部分;蘇政育、甲○○、李科宏與詐欺集團成員共犯附表編號15至18部分),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詐騙,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由蘇政育、甲○○依「ZZ」、「HH」指示,先於不詳時間,至臺北市○○區○○路000號旁公園等指定地點,拿取詐欺集團成員放置該處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再將所取得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施力維(透過葉志龍或少女李○萱轉交)、李科宏提款,施力維於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時間,提領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金額,葉志龍(附表編號5至14)、少女李○萱(附表編號1至14)則擔任收水人員,監督施力維提領,並向施力維收取提領之款項後交予甲○○、蘇政育;李科宏則在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之時間,提領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之金額,甲○○、蘇政育則擔任收水人員,監督李科宏提領,並向李科宏收取提領之款項。甲○○、蘇政育收取上開款項後均交予「ZZ」、「HH」,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所在及去向。嗣因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未○○、辰○○、丁○○、丙○○、巳○○、庚○○、辛○○、子○○、己○○、寅○○、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及午○○、酉○○、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蘇政育、甲○○、施力維、葉志龍所犯者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等、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等規定之限制。
二、被告葉志龍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葉志龍於110年9月27日共同詐欺被害人丙○○、巳○○、 游紹雯 、子○○、己○○、丑○○,涉犯加重詐欺等罪,本院認被告葉志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論以想像競合犯,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92號(下稱前案)判決確定在案,因被告葉志龍所為本案附表編號6犯行之犯罪時間為110年9月27日,與前案相同,匯款帳戶亦為華南銀行帳戶,故本案與前案為同一案件,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檢察官重複起訴,應為免訴判決云云。然查前案係認被告葉志龍對6位不同被害人行騙,難認其所為成立接續犯或想像競合犯,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認定其係犯6罪等情,有前案判決書可佐。辯護人顯然誤解前案判決書,本案附表編號6之被害人申○○既與前案被害人不同,顯非同一案件,故無重複起訴,應予免訴判決之情形。辯護人上開所辯,委無可採。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等於警詢、偵查、聲羈庭供述及在本院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李科宏於警詢、偵查及聲羈庭、證人即共犯少女李○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內容相符,並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未○○、辰○○、丁○○、丙○○、巳○○、庚○○、辛○○、子○○、己○○、寅○○、癸○○、午○○、酉○○、卯○○、證人即被害人申○○、丑○○、戊○○於警詢中證述遭詐騙經過明確,復有①告訴人未○○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②告訴人辰○○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③告訴人丙○○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④被害人申○○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⑤告訴人巳○○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⑥被害人陳龍斌提供之臺幣活存明細截圖、⑦告訴人庚○○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⑧告訴人子○○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⑨告訴人林昱沛提供之訊息清單、手機通話紀錄、⑩告訴人寅○○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⑪告訴人午○○提供之存款交易明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⑫被害人沈凡淑提供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通話紀錄截圖、⑬告訴人羅羽晴提供之通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查詢截圖、⑭告訴人卯○○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⑮附表所示各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⑯110年9月23日、24日、25日、27日、28日路口、超商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⑰110年10月23日路口、超商監視錄影畫片翻拍照片、⑱110年9月28日車牌辨識系統及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⑲提領地點一覽表、⑳葉志龍簽署之110年9月27日自行車租賃契約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等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蘇政育、甲○○所為附表編號1至18所示行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施力維、葉志龍所為附表編號6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㈡被告蘇政育、甲○○就附表編號1至4部分,與少年李○萱、施力
維及「ZZ」、「HH」等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編號5至14部分,與少年李○萱、施力維、葉志龍及「ZZ」、「HH」等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編號15至18部分,與李科宏及「ZZ」、「HH」等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施力維、葉志龍就附表編號6部分,與被告蘇政育、甲○○、少女李○萱及「ZZ」、「HH」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蘇政育、甲○○就附表編號1至18所為、被告施力維、葉
志龍就附表編號6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皆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蘇政育、甲○○就附表編號1至18所為18次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被害人不同,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查被告蘇政育係89年12月11日生,為附表編號1至14行為時為
成年人;被告施力維係89年8月30日生,為附表編號6行為時亦為成年人;而李○萱係92年10月生,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稽,為附表編號1至14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又被告蘇政育為附表編號1至14行為時、被告施力維為附表編號6行為時,均知悉李○萱未滿18歲,業據被告蘇政育於偵查及本院、被告施力維於本院供述明確(見偵5081號卷第249頁、本院金訴126號卷㈠第317、139頁),並據少年李○萱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5081號卷第225頁),是被告蘇政育就附表編號1至14部分犯行、被告施力維就附表編號6部分犯行,均係與少年李○萱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皆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葉志龍始終否認知悉李○萱為未滿18歲之人,被告甲○○於本院亦否認知悉李○萱年齡(見本院金訴590卷第100頁),而少年李○萱於偵查時證稱;被告葉志龍不知道我未滿18歲等語(見偵5081號卷第225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葉志龍、甲○○為本案行為時知悉李○萱未滿18歲,故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等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竟擔任本案詐欺集團收
水、車手、轉交款項予上手等工作,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助長詐欺及洗錢犯罪風氣,危害交易秩序及社會治安,所為實應嚴懲。惟念被告等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等前科素行(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於詐欺集團之分工及參與情節、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之金額,被告蘇政育、施力維、甲○○於本院與告訴人丙○○、卯○○、戊○○達成和解,但因履行時間未到均未賠償,有和解筆錄可佐(見本院金訴126號卷㈡247至250頁),被告等於本院就洗錢部分均自白,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兼衡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
㈦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
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經查,被告蘇政育、甲○○於11
1、112年間有多起詐欺案件,經法院另案判決或檢察官起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宜俟其等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適當,本院爰不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五、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蘇政育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其每日報酬為2000元等
語(偵7353號卷㈠第22、24、379頁),於本院則改稱:本案共取得報酬6000至12000元之間等語(見本院金訴126號卷㈠第319頁),因其於警詢、偵查中供述之時間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應較為正確,故認定其每日報酬為2000元,據此計算,被告蘇政育本案取得之報酬為1萬2000元(因本案犯罪日期為110年9月23日、24日、25日、27日、28日、10月23日,共6日)。被告甲○○為本案犯行,每日報酬為1000元,本案共取得報酬6000元等情,業據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供述明確(見偵5081號卷第19、165頁、本院金訴590號卷㈠第101頁)。是被告蘇政育、甲○○本案之犯罪所得各為1萬2000元、6000元,既未扣案,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又被告施力維擔任本案車手,每日可取得報酬5000元,業據
其於警詢、本院供述明確(見偵7353號卷第50頁、本院金訴126號卷㈠第139至140頁),然因其所為附表編號5之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304號判決有罪,並就其110年9月27日之犯罪所得5000元宣告沒收、追徵,而其所為本案附表編號6之犯罪時間與上開案件相同,該日犯罪所得既經上開案件宣告沒收、追徵,故不再重複宣告沒收、追徵。被告葉志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否認為附表編號6犯行有取得報酬,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其有取得報酬,自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領人及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新臺幣)主文1乙○○(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3日18時58分許,假冒陽明交大酷樂網站客服人員、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乙○○佯稱:因其前於網路訂購之訂單有誤,須操作網路銀行APP解除設定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①110年9月23日19時27分許②同日19時30分許③同日19時35分許①4萬9989元②1萬0256元③1萬9985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施力維提領①同日19時36分許②同日19時37分許③同日19時38分許④同日19時43分許⑤同日19時43分許⑥同日19時44分許⑦同日19時45分許①至③新北市○○區○○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④至⑦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④2萬元⑤2萬元⑥2萬元⑦1萬元蘇政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4日17時40分許,假冒東森購物客服人員致電未○○佯稱:因該公司系統故障設定錯誤,其之前購物之信用卡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設定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匯款。①110年9月24日18時12分許②同日18時31分許①5萬2998元②2萬0123元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施力維提領①同日18時18分許②同日18時23分許③同日18時24分許④同日18時38分許⑤同日18時40分許⑥同日18時51分許⑦同日18時52分許⑧同日19時10分許①新北市○○區○○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②③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④⑤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⑥⑦新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⑧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①2萬元②2萬元③1萬2000元④2萬元⑤1000元⑥2萬元⑦1萬元⑧9000元蘇政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辰○○(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4日17時54分許,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郵局客服人員致電 温雅怡 佯稱:因該公司誤將其購物資料設定為批發商,將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設定云云,致温雅怡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匯款。①110年9月24日18時41分許②110年9月24日19時許①2萬9988元②8985元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政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丁○○(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5日17時35分許,假冒網站服飾商家客服人員致電丁○○佯稱:因該公司誤將其購物資料設定為批發商,將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提供銀行寄送至其手機之驗證碼予對方,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驗證碼後,即將丁○○銀行帳戶內款項匯至右開帳戶。①110年9月25日18時36分許②同日18時39分許①8萬1880元②10元先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於同日18時37分許,將上開帳戶內8萬2000元匯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施力維提領①同日19時24分許②同日19時26分許③同日19時26分許④同日19時27分許⑤同25日19時28分許①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②至⑤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④2萬元⑤1000元蘇政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5丙○○(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6日21時7分許,假冒善牧基金會及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丙○○佯稱:因操作錯誤,誤植綁定捐款一年,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110年9月27日0時2分許2萬3985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施力維提領①同日0時9分許②同日0時11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①2萬元②4000元蘇政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①同日0時47分許②同日1時8分許①2萬9985元②2萬9989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施力維提領①同日0時53分、54分許②同日1時14分、15分許①新北市○○區○○路0號②新北市○○區○○路00號①2萬元、1萬元②2萬元、9000元6申○○(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7日,假冒life8購物客服人員,佯稱:訂單輸入錯誤,需透過網路銀行以取消錯誤設定等語,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①110年9月27日17時2分許②同日17時3分許①4萬9986元②2萬0123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施力維提領①110年9月27日17時10分許②同日17時11分許③同日17時12分許④同日17時13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④1萬元蘇政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7巳○○(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6日20時許,假冒蝦皮商城客服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巳○○佯稱:因該公司誤將其購物資料設定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110年9月28日17時2分許3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施力維提領①110年9月28日18時6分許②同日18時7分許③同日18時8分許④同日18時30分許⑤同日18時31分許⑥同日18時58分許⑦同日18時59分許①至③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④⑤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淡水一信⑥⑦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①2萬元②2萬元③5000元④2萬元⑤1萬元⑥2萬元⑦1萬7000元蘇政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丑○○(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8日16時20分許,假冒life8購物客服人員致電丑○○佯稱:因設為超級會員,需透過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設定等語,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①110年9月28日17時17分許②同日18時55分許①1萬2981元②1萬4981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蘇政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子○○(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8日17時21分許,假冒CACO客服人員、石門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子○○佯稱:因該公司誤將其購物資料設定錯誤,將導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存入款項。110年9月28日18時24分許2萬998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蘇政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8日18時4分許,假冒CACO客服人員、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己○○佯稱:因該公司誤將其購物資料設定錯誤,將導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110年9月28日18時53分許2萬2012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蘇政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1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8日17時53分許,假冒楊桃美食網、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寅○○佯稱:因誤將其購物資料設定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以手機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而匯款。110年9月28日19時3分許505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施力維提領110年9月28日19時30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5000元蘇政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2庚○○(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8日16時許,假冒臺灣防盲基金會人員、元大銀行信用卡客服人員致電庚○○佯稱:因其前捐款資料系統設定錯誤,將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110年9月28日17時22分許4萬9963元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施力維提領①110年9月28日18時15分許②同日18時19分許③同日18時21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①5萬元②6萬元③3萬9000元蘇政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3辛○○(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8日17時30分許,假冒芥菜種會負責人、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辛○○佯稱:因其前於該會之公益捐款有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10年9月28日18時15分許9萬9123元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政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4癸○○(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8日20時28分許,假冒CACO客服人員、石門郵局客服人員致電癸○○佯稱:因不慎將其會員資料設定為超級會員,將需額外付費,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①110年9月28日21時32分許②同日21時35分許①9萬9537元②4萬9986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施力維提領①110年9月28日21時47分許②同日21時48分許③同日21時52分許④同日21時53分許①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崁頂郵局③④新北市○○區○○○路0段0號淡水一信①6萬元②6萬元③2萬元④1萬元蘇政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5午○○(已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3日14時29分許,假冒原燒燒肉客服人員致電午○○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致個資外洩,遭盜刷1萬2000元,需透過網路銀行以取消付款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①110年10月23日15時21分許②同日16時3分許①9萬9999元②4萬9938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科宏提領①同日15時26分許②同日15時27分許③同日15時28分許④同日15時29分許⑤同日15時29分許⑥同日16時17分許⑦同日16時18分許⑧同日16時19分許①至⑤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⑥至⑧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④2萬元⑤2萬元⑥2萬元⑦2萬元⑧1萬元蘇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同日16時14分許1萬2021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科宏提領同日16時37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1萬3000元16戊○○(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3日,假冒東森購物客服人員致電戊○○佯稱:因購買物品金額設定錯誤,將遭多扣款項,需透過網路銀行以取消付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①110年10月23日20時13分許②同日20時16分許①4萬9985元②4萬9987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科宏提領①同日20時20分許②同日20時21分許③同日20時22分許④同日20時25分許⑤同日20時27分許⑥同日20時36分許①至⑤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⑥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④2萬元⑤1萬9000元⑥1萬1000元蘇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7酉○○(已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3日19時21分許,假冒原燒燒肉客服人員致電酉○○佯稱:內部疏失誤訂1萬2000元之票卷,需透過網路銀行以取消付款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①110年10月23日21時29分許②同日21時32分許③同日21時35分許①4萬9987元②9955元③3105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科宏提領①同日21時56分許②同日21時57分許③同日21時58分許④同日21時58分許⑤同日21時59分許⑥同日22時10分許⑦同日22時59分許⑧同日23時許①至⑤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⑥⑦新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淡水沙崙店⑧⑨新北市○○區○○路0號名統百貨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④2萬元⑤1萬3000元⑥2萬元⑦1萬元⑧2萬元⑨7000元蘇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8卯○○(已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3日20時許,假冒東森購物客服人員致電卯○○佯稱:內部疏失致信用卡遭扣款1萬800元,需透過網路銀行以取消付款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①110年10月23日21時47分許②同日22時17分許③同日22時24分許④同日22時26分許①2萬9985元②2萬7123元③2萬4012元④2812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同日21時53分許1萬6985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帳戶遭警示而未及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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