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崇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崇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部分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117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8月,附表編號3、4部分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140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8月,附表編號5、6部分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4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8月、附表編號7部分經本院98年審訴字第249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
8月、附表編號8部分經本院99年桃簡字第175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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