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85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99年6月23日下午17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之離婚等訴訟,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16日宣示,惟是日係國定假日,於裁判之宣示、當事人到庭聆判以及其他工作同仁之配合等情,均有不便,基於當事人聆判權益之考量,自屬重大事由,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99年6月23日下午17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