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一信幼稚園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私立一信幼稚園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四、十二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一信幼稚園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縣政府於民國58年11月6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6年9月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於85年5月28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冊第1頁第30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於91年12月12日召開董事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3、4條,並經臺北縣政府於92年1月28日以北府教幼字第0920050700號函同意備查,又於97年3月24日召開董事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12條,並經臺北縣政府教育局於97年
6月3日以北教幼字第0970405220號函同意備查。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並提出主管機關核准公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私立一信幼稚園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4、12條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其餘聲請駁回部分:按事務所固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惟並非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如章程載有事務所之地址而事後變更時,僅生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與捐助章程之變更無涉,此觀民法第61條至第63條、第65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等規定自明。經核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欄第3條為法人所屬機構住址之變更、非屬前揭「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亦不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要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五、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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