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1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申請閱覽卷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52號上訴人即原告 魏再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門縣地政局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5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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