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4號抗告人 徐思婷 法定代理人 徐正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立石門國民中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高愈杰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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