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79號聲請人亮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棟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三石礦棉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101年4月20日│163,800元│EN0000000│││限公司 賴林雪清 │行總部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