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52號聲請人 劉素媛 訴訟代理人 謝國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02│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股票│1│340│├──┼──────────┼───────┼──┼──┼──┤│0003│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股票│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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