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世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德鴻機械板金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9,54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