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福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福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福祥(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107年10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院於107年9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4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於105年9月9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612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於105年10月13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0月30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224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2月28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2709號未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經本院於107年5月14日以107年度聲字第53
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於107年5月29日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2月28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於10
7年1月30日確定,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於107年6月6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889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於107年7月6日確定,上開二案經臺北地院於107年10月29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23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11月20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9月11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7年10月9日確定,受刑人於107年4月19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986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9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