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64號聲請人 涂秋霞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 涂展榮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涂展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縣○○鄉○○路○段○○○號)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涂展榮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姊,相對人於民國89年11月2日下班後即未返家,親戚翌日發覺後報警協尋,至今仍遍尋不著,爰依法聲請宣告其死亡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並經證人 賴雲中 到庭證證稱:相對人將汽車停在公司,一切財物均未帶走卻失去蹤影,伊發覺後即於89年11月3日報警協尋,此後即未再見到相對人,相對人離家十餘年,杳無音訊等情明確。本院於106年1月11日以105年度亡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6年1月12日公告,且經聲請人於106年1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另本院依權調閱失蹤人刑事及民事前案紀錄、失蹤人財產所得資料、入出境資料,並函詢健保投保資料及就醫紀錄、勞保投保資料,均查無相對人於89年12月以後之相關資料,此有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勞保投保查詢資料在卷足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相對人於89年11月3日起即行方不明,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滿7年後,宣告其死亡。相對人失蹤,計至96年11月3日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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