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3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30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LADORNPHONGSAK(朋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6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PHALADORNPHONGSAK(朋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2行「飲用啤酒,」補充為「飲用啤酒,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後,竟仍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基於酒後駕車致交通公共危險之故意,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PHALADORNPHONGSAK(朋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竟不思警惕,除猶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行駛於道路,所為實無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為警攔檢受測時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4毫克,暨其於警詢所稱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6727號被告PHALADORNPHONGSAK(泰國籍)
男43歲(民國68【西元1979】
年6月17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護照號碼:M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HALADORNPHONGSAK於民國111年6月28日20時30分許至20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公司飲用啤酒後,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0時40分許,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許,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3前為警攔查,於同日21時23分許,檢測其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始查得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PHALADORNPHONGSAK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檢察官白覲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柔驊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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