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敬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傳拘無著,且尚因另案通緝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