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聲字第10號債權人乙○○
7號債務人甲○○
巷1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1日所為之97年度促字第6820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