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 王淑儀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
張智尊 律師被告 周書綺 訴訟代理人 林宗諺 律師
謝政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04,8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秉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巷○號8樓之2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鄰近地區同巷弄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起訴時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176,429元,而系爭房屋建物層次面積為57.9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為8.
2平方公尺(含陽台6.31平方公尺、雨遮1.89平方公尺)、共有部分57.4平方公尺(計算式:622.67×2173/100000+301.2×2633/100000+898.48×400/10000=57.4),共計123.59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即系爭房屋暨其基地之市值約為21,804,860元(計算式:176,42
9元×123.59平方公尺=21,804,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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