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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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44號上訴人 陳建富
陳慧玲 王素蘭 被上訴人 陳威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5日內繳納,而該裁定已均於107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 惟渠 等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