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建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設計費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18號上訴人 張瑪龍 即張瑪龍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張志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監造設計費用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工程法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