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八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