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乙○○間返還定金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9月14日95年度聲再字第48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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