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案業經辯論終結,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於本件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為使日後上訴審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