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791號原告 簡蓓詩 被告 袁明宇
陳慧美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簡蓓詩固以被告袁明宇、陳慧美涉犯詐欺案件為由而對被告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2人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查詢註記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於被告2人所涉刑事案件未繫屬於本院之情況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說明,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簡方毅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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