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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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69號聲請人暐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暐崙實業有│彰化商業銀│98年6月16日│13,000元│0000000││││限公司 洪志 │行蘆洲分行│││││││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