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原告甲○○被告丙○○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乙○○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4994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被訴竊盜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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