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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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移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28號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移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45,315元〔337,556×(18+72)×3÷8+152,800=11,545,31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460元,除已繳26,002元外,其餘144,45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