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 劉佩鈴 法定代理人 張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家夆郭金福郭妙娥吳進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27,5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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