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簡字第1號原告 林朝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良財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之事項,其中關於請求治喪費用新台幣六萬二千五百元部分,屬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另請求生活費新台幣一萬六千元、醫療費用新台幣六萬元部分,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裁判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合計新台幣二千元。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一千元,尚不足新臺幣一千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國銘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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