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1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相對人 吳承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戶籍已遷至雲林縣北港鎮戶政事務所,聲請人無從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目前設籍雲林縣○○鎮○街里○○鄰○○街○號(即雲林縣北港鎮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足徵相對人確有遷離原戶籍地,而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而經戶政事務所將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之情事,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是聲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通知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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